據新華社電 2012年初,英國和愛爾蘭兩名委托母親(委托他人代孕生子的媽媽)就帶薪休產假向該國法院提起訴訟,案件隨後被上交至歐盟法院。歐盟法院3月18日裁定,根據歐盟法律,相關成員國法院可駁回這兩名委托母親的訴訟請求。
  裁定還指出,相關成員國法院還可自主對委托母親休帶薪產假作出規定,併為後一種情況指明瞭法理路徑和法規出處。
  案件中的兩名委托母親分別為來自英國的D女士和來自愛爾蘭的Z女士。
  在英國某醫院工作的D女士請人代孕生子,其中精子來自其伴侶,卵子來自另一位女士。孩子出生數月後,經代孕母親同意,地方法院依英國法律裁定D女士及其伴侶享有對孩子完全且永久的父母責任。
  愛爾蘭教師Z女士的
  情況更特殊。她沒子宮,就用自己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,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位女士代孕生子。按遺傳學,孩子完全是Z女士夫婦的,代孕母親的身份歸屬對孩子的國籍不產生影響,加州法律也對此予以支持。
  D女士和Z女士均申請帶薪休產假或領養假,但遭拒。理由是她們沒有懷孕過程,且找人代孕生子也不能算領養。隨後二人分別提起訴訟。
  由於案件涉及特殊人群權益,且無類似案例可循,受理訴訟的英國和愛爾蘭地方法院2012年4月3日向歐盟法院提出咨詢。
  歐盟法院裁定稱,《懷孕女工指令》只針對“懷孕並生產”的女職工,即使委托母親有能力或已在對代孕所生孩子哺乳,也不能享受帶薪產假,“因此,歐盟法院不要求成員國批准這類委托母親帶薪休產假”。  (原標題:歐盟法院拒給委托母親帶薪產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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